在公交车上由于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受伤 应该由谁负责
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11月,王某搭乘公交打算去逛公园,王某坐在紧挨后门的靠窗座位,不料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某因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撞公交下车台阶,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某被急送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一个月后死亡。
王某亲属在公交公司拒赔后,便将公司诉至法庭,请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合计679970元。公交公司辩称,司机在红绿灯路口提前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意外事故,司机和王某均无责任。
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不存在过错,司机及时送王某到医院抢救,公交公司垫付了129405.5元,已尽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交车急刹车致老人摔伤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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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交车急刹车致老人摔伤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2015年2月16日下午说起。当时公交公司的黎师傅驾驶7路公交车,在一站点停靠后,年过六旬的刘阿姨上车落座。黎师傅刚启动车辆前行时,意外发生了——一男子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后从对面逆向驶来,黎师傅见状赶紧急刹车。
谁知,刹车时刘阿姨正站在车厢过道上,突然的刹车让她站不稳,后退几步后后仰跌倒。随后,刘阿姨在医院住院了8天,经过手术治疗后,光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刘阿姨出院后还要戴着腰带活动3个月,避免弯腰抬重物。
事发后,刘阿姨将公交公司及开车的黎师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14万余元。
玉林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正确。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旅客也有遵守乘车注意事项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
刘阿姨在乘车中跌倒受伤,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合同的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对刘阿姨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阿姨在车辆行驶中离开座位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存在不遵守乘车规则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过错,也存在违约的情况。
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阿姨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6900余元,由公交公司按责任赔偿102865.49元给刘阿姨。
2、公交车司机系职务行为,因此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之侵权责任。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司机和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无,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除侵权之外,亦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未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之合同违约责任。
2013-06-19
201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