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社会变革啊、它包括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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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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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社会变革”这个概念的使用其实相当混乱,每个人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心中大都有明确的应用对象,但这个应用对象很难传递给对方,造成理解上的误差。这里对这个概念的应用情况作个简单分析。
单纯考察这个概念,我们大都能想到,它指从社会生活到政治形态的全方位改变,我们把这个意义作为“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一种用法。但这种用法中有个不明确的地方:变化是如何进行的呢?先不谈为什么,从历史中我们应该可以归纳出一条规律,全方位的社会变革首先是从社会生活开始的,政治总是被动的。
好了,现在可以引出第二种用法。如果社会生活已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已经在对话双方取得共识,那么“社会变革”就大多用来指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政治制度应该和已经进行的调整和变化。这其中隐含一个认识:政治制度与社会生活高度相关,社会生活依赖政治制度并对它有具体要求。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政治制度已经进行了调整或变化,那么我们说变革已经发生;如果有了来自社会生活的压力,但政治制度的变化还未发生,那么我们说应该发生社会变革。但是第二种情况中,这个“应该”却与政治制度变化的方式有关,政治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依附于制度的责任人:执政集团,政治制度的变化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所以“应该发生社会变革”其实是指向执政集团的,社会的压力其实是施加于执政集团的。
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制度变化有两种方式,一种叫改革,另一种叫革命。如果在社会的压力下执政集团进行了改革,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社会变革一般是第二种意义上的。但是如果执政集团没有进行制度改革或者制度改革不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们就会认为应该替换执政集团来完成制度变化,这种情况下,“社会变革”的意义就着重指执政者的变化(政权更替),这种意义是“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三种用法。
我们看到,第二和第三种用法依赖对话双方一定的共识,没有这个共识,双方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里其实有个层次结构,只有在第一种意义上达成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二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在第二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三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第三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在第三种用法上使用这个概念。我们看到很多人在第二和第三个意义上使用“社会变革”这一概念,然而很多分歧其实是上一层次的,于是就在对话双方形成歧义。
现在我们来解释为什么形成这样一种层次结构。这里需要理解两种关系。一是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社会生活中有一种稳定结构,它由一系列稳定关系组织,一些稳定关系我们称为社会秩序。微观上社会秩序体现为人们的稳定行为模式,也就是说这种秩序是动态中的稳定,从宏观角度看社会秩序就是一种均衡。动态均衡系统必然会受到扰动,扰动可能使系统偏离均衡,最后使秩序解体。这种扰动如环境的变化,少数个体的违规行为等。
为了保证社会秩序,需要一种自稳机制,在均衡系统受到扰动时发挥作用,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自稳机制就是制度。从这个论述可以看出,制度的作用是保障一种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社会生活是开放的,它与自然环境有着互动关系,这个互动关系中社会生活将发生缓慢变迁,也就是说社会秩序会发生缓慢变迁。这里有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它有这个能力和权力去预测社会秩序的缓慢变迁并主动对制度给予调整吗?如果有,上面的层次结构就有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非常经典,但我还想从另一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无论哈耶克批判的对象还是哈耶克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组织,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组织也体现为一种目的性能动结构,但这个能动结构的理性程度与个人比完全不在一个档次。生命体经历了亿万年的发展史,内部结构极为精巧,并且具有世上最复杂、发达的信息器官---大脑,社会组织如何与它相比?就是这样精密的组织,亦难把握其环境并把自己行为建立于理性预期之上(它只能依赖社会的组织化才可实现),政权机构如何可能作到这一点?与个人相比,政权机构的理性程度极低,到目前为止,它还不可能通过预测社会的缓慢变迁来主动调整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如果无视这一点,给予政权组织这个权力,无一例外使整个社会陷入绝境。这一点历史已经给予证明。
所以只有两种情况,制度是保守的或者在政权机构自身利益引导下并不符合社会要求的制度变化。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归纳为,相对于社会来说制度是被动的,需要在社会的压力下变化。社会的要求是制度变化的唯一方向,社会对于制度变化的诉求以及对于政权机构服从度的降低是这个压力的体现。
第二种关系是制度与制度责任人(政权机构)的关系。这个关系中,制度的责任人是保守的,制度变化的要求最后必然体现为对制度责任人的要求。论证这一点比较简单,制度结构包含了制度责任人的自身利益,在制度结构中,某一具体制度形态必然对应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状况,也就是说,任一稳定制度形态(因为讨论专制制度变革问题,我们把它限定为专制制度形态)必然符合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然而与经济领域的情况不一样,政权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任何有利于社会(体现为社会的压力)的制度变化必然不利于政权机构,所以制度变迁中政权机构是保守的。
有了这两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说社会变革源于社会生活,社会变革的要求可能转变为制度变化的要求,也可能转变化政权更替的要求。为了使论证严谨,我们再来考察一个例外,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变革为什么始于政策,即政权机构的主动行为呢?我想可以用两个原因来解释。一是政权组织理性程度的提高,二是变革前社会生活的过度扭曲。其中第二个原因是关键。
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稳定”,既然我们在三种意义上理解“社会变革”,那么相对应,稳定也有三种意义:社会的全局性稳定、制度稳定、和政权机构稳定。这仍然是个糊里糊涂的概念,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希望以上分析有助于减少误解,澄清问题。
单纯考察这个概念,我们大都能想到,它指从社会生活到政治形态的全方位改变,我们把这个意义作为“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一种用法。但这种用法中有个不明确的地方:变化是如何进行的呢?先不谈为什么,从历史中我们应该可以归纳出一条规律,全方位的社会变革首先是从社会生活开始的,政治总是被动的。
好了,现在可以引出第二种用法。如果社会生活已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已经在对话双方取得共识,那么“社会变革”就大多用来指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政治制度应该和已经进行的调整和变化。这其中隐含一个认识:政治制度与社会生活高度相关,社会生活依赖政治制度并对它有具体要求。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政治制度已经进行了调整或变化,那么我们说变革已经发生;如果有了来自社会生活的压力,但政治制度的变化还未发生,那么我们说应该发生社会变革。但是第二种情况中,这个“应该”却与政治制度变化的方式有关,政治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依附于制度的责任人:执政集团,政治制度的变化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所以“应该发生社会变革”其实是指向执政集团的,社会的压力其实是施加于执政集团的。
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制度变化有两种方式,一种叫改革,另一种叫革命。如果在社会的压力下执政集团进行了改革,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社会变革一般是第二种意义上的。但是如果执政集团没有进行制度改革或者制度改革不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们就会认为应该替换执政集团来完成制度变化,这种情况下,“社会变革”的意义就着重指执政者的变化(政权更替),这种意义是“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三种用法。
我们看到,第二和第三种用法依赖对话双方一定的共识,没有这个共识,双方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里其实有个层次结构,只有在第一种意义上达成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二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在第二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三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第三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在第三种用法上使用这个概念。我们看到很多人在第二和第三个意义上使用“社会变革”这一概念,然而很多分歧其实是上一层次的,于是就在对话双方形成歧义。
现在我们来解释为什么形成这样一种层次结构。这里需要理解两种关系。一是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社会生活中有一种稳定结构,它由一系列稳定关系组织,一些稳定关系我们称为社会秩序。微观上社会秩序体现为人们的稳定行为模式,也就是说这种秩序是动态中的稳定,从宏观角度看社会秩序就是一种均衡。动态均衡系统必然会受到扰动,扰动可能使系统偏离均衡,最后使秩序解体。这种扰动如环境的变化,少数个体的违规行为等。
为了保证社会秩序,需要一种自稳机制,在均衡系统受到扰动时发挥作用,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自稳机制就是制度。从这个论述可以看出,制度的作用是保障一种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社会生活是开放的,它与自然环境有着互动关系,这个互动关系中社会生活将发生缓慢变迁,也就是说社会秩序会发生缓慢变迁。这里有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它有这个能力和权力去预测社会秩序的缓慢变迁并主动对制度给予调整吗?如果有,上面的层次结构就有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非常经典,但我还想从另一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无论哈耶克批判的对象还是哈耶克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组织,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组织也体现为一种目的性能动结构,但这个能动结构的理性程度与个人比完全不在一个档次。生命体经历了亿万年的发展史,内部结构极为精巧,并且具有世上最复杂、发达的信息器官---大脑,社会组织如何与它相比?就是这样精密的组织,亦难把握其环境并把自己行为建立于理性预期之上(它只能依赖社会的组织化才可实现),政权机构如何可能作到这一点?与个人相比,政权机构的理性程度极低,到目前为止,它还不可能通过预测社会的缓慢变迁来主动调整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如果无视这一点,给予政权组织这个权力,无一例外使整个社会陷入绝境。这一点历史已经给予证明。
所以只有两种情况,制度是保守的或者在政权机构自身利益引导下并不符合社会要求的制度变化。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归纳为,相对于社会来说制度是被动的,需要在社会的压力下变化。社会的要求是制度变化的唯一方向,社会对于制度变化的诉求以及对于政权机构服从度的降低是这个压力的体现。
第二种关系是制度与制度责任人(政权机构)的关系。这个关系中,制度的责任人是保守的,制度变化的要求最后必然体现为对制度责任人的要求。论证这一点比较简单,制度结构包含了制度责任人的自身利益,在制度结构中,某一具体制度形态必然对应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状况,也就是说,任一稳定制度形态(因为讨论专制制度变革问题,我们把它限定为专制制度形态)必然符合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然而与经济领域的情况不一样,政权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任何有利于社会(体现为社会的压力)的制度变化必然不利于政权机构,所以制度变迁中政权机构是保守的。
有了这两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说社会变革源于社会生活,社会变革的要求可能转变为制度变化的要求,也可能转变化政权更替的要求。为了使论证严谨,我们再来考察一个例外,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变革为什么始于政策,即政权机构的主动行为呢?我想可以用两个原因来解释。一是政权组织理性程度的提高,二是变革前社会生活的过度扭曲。其中第二个原因是关键。
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稳定”,既然我们在三种意义上理解“社会变革”,那么相对应,稳定也有三种意义:社会的全局性稳定、制度稳定、和政权机构稳定。这仍然是个糊里糊涂的概念,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希望以上分析有助于减少误解,澄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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