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相关规定出现在我国宪法的哪个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在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又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
扩展资料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政协性质定位,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4-07-25 广告
人民政协的相关规定出现在我国宪法的序言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