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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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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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四、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强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1990年1月,国家体委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5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学校可以根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5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有所纠正。
五、工读学校的特殊保护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所以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由 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工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这是工读教育的主要内容。工读学校的学生,年龄在13岁以上16岁以下,他们虽然犯过错误,但毕竟年龄还小,还是可帮助、可教育的,因此,工读学校的办学方针 有16个字,叫做“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老师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提高学生的觉悟,帮助他们认识错误,使他们“告别昨天”,成为守法的公民。
工读学校和普通中学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按学生原来的学历和文化水平,编班学习,除了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外,还进行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工读学校也建立了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同样评选“三好学生”,鼓励学生进步。学生毕业后,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可以升学,可以参军,也和以安排就业。
但工读学校也有与普通学校不同的地方。
工读学校的学生入学不用考试,随时可以入学,如果经过反复动员,学生仍然不到学校报到,学校可配合公安机关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或强令他入学。工读学生入学后,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和管理制度,集中吃饭、住宿,不能随意回家。学校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工读生不仅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还要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纳入教学计划。
六、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四、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强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1990年1月,国家体委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5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学校可以根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5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有所纠正。
五、工读学校的特殊保护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所以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由 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工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这是工读教育的主要内容。工读学校的学生,年龄在13岁以上16岁以下,他们虽然犯过错误,但毕竟年龄还小,还是可帮助、可教育的,因此,工读学校的办学方针 有16个字,叫做“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老师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提高学生的觉悟,帮助他们认识错误,使他们“告别昨天”,成为守法的公民。
工读学校和普通中学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按学生原来的学历和文化水平,编班学习,除了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外,还进行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工读学校也建立了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同样评选“三好学生”,鼓励学生进步。学生毕业后,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可以升学,可以参军,也和以安排就业。
但工读学校也有与普通学校不同的地方。
工读学校的学生入学不用考试,随时可以入学,如果经过反复动员,学生仍然不到学校报到,学校可配合公安机关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或强令他入学。工读学生入学后,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和管理制度,集中吃饭、住宿,不能随意回家。学校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工读生不仅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还要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纳入教学计划。
六、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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