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营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事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 甲公司营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事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订已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得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与解除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唯有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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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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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因为此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方面。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况且,就此合同的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事实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行为,无论该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律师确实为张红律师。至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找知名度大的张红律师,那就应当选择知名度大的张红律师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其已与该张红律师所签合同依法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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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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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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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我认为可以,甲公司对对方当事人张红律师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有潜在损失行为。。个人认为。。。。是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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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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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 如果造成受托人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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