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强奸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多次强奸女友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 被判5年
近日,张某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来,从去年8月开始,张某多次强奸女友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其家人发现异常后报警。
2013年6月,张某与小翠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小翠的姐姐小雅患有精神疾病。2014年6月,小雅因病复发住院,张某两次同小翠去医院看望小雅。同年8月,小翠与张某闹分手,张某以寻找小翠为借口,多次来到小雅家,将小雅强奸。
2014年11月初,张某来到小雅家中,小雅父亲感觉女儿有异常,不断追问下,小雅说出张某多次将其强奸,其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2日,张某在哈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多次强奸小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查得知,张某曾有三次案底,2004年11月刑满释放。今年3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张某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刑,又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多次强奸女友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被判5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精神病人为女性,且系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也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后果,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可以认定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女性,且为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发病,其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后果不能辨识,应视为无性防卫能力。此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明知其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此,与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女性),应视为在明知对方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后果不能辨识与认知,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符合从重的情节将会从重处罚!
对于 和精神病女性发生性关系 目前最高法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但是按照强奸罪定罪是所有法院的共识!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