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是怎么分出安全等级的?
根据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纺织品服装提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中,第四章产品分类,第一节有明确规定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对应类型为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对应类型为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对应类型为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
扩展资料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第一节规定,A类、B类或C类规定需要达到技术标准如下:
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该技术规范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婴幼儿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这项规定引用了原Oeko-Tex标准100版本中的规定,但与目前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不符。事实上,在2004年新版的Oeko-Tex标准100中,所谓婴幼儿的定义也已改为“36个月及以下”儿童。
因此,该规范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接轨的问题。当然,由于对婴幼儿产品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对进口产品,这种差异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不会有负面的影响;而对于出口产品,由于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该规范也应该不会成为生产商降低产品质量的依据(尤其是对2-3岁的婴幼儿用品)。
但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建议该规范在修订时,将定义中的“24个月”改为“36个月”。另外,在标准的执行中,对婴幼儿用品的判定依据将是产品的特点、号型或规格以及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产品广告或销售时明示使用对象为婴幼儿的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和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由于没有量化的概念,这两个定义的把握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内衣类或其它与皮肤大面积接触的产品;而非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外套或很少与皮肤接触的产品。但对某些前卫或时尚的搭配而言,内衣与外套有时常常是异化的,因而不得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合适的判断。
2、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考虑到部分产品还须进行湿处理加工,该规范规定其pH值可放宽到4.0~10.5之间;同时,对洗涤褪色类产品,该规范规定对色牢度不作考核。
另外该规范还规定,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适用于身高2000px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一般可视为婴幼儿用品);其他产品则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扩展资料: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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