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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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我国民法典吸收广大民意,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可以在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并可以在此规定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发放离婚证。而民法典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施行后离婚冷静期开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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