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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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时间: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11月份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为15.4%利率。
2020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4=15.4%。也就是说1万元的一年利率为1,540.00元人民币。超过该利率的不受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二条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20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4=15.4%。也就是说1万元的一年利率为1,540.00元人民币。超过该利率的不受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二条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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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应该是年利率15.4%计算。
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式予以修改为减少涉贷纠纷、涉贷违法,引导融资成本下降,进而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中的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修正,取消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即“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应该是年利率15.4%计算。
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式予以修改为减少涉贷纠纷、涉贷违法,引导融资成本下降,进而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中的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修正,取消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即“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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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应该是年利率15.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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