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喜欢上自己的姐姐怎么办?
立马斩断此类心思。
一、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真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二、伦理道德不允。
亲姐弟相爱违背伦理道德,如果发生关系就是乱伦。要受道德的谴责,伦理的驳斥;遭受众人和族人唾骂,甚至痛打致死。几千年来凡是越雷池者,定遭族人惩罚致死,令世人唾骂,遗臭万年。其亲人也遭受牵连,受人耻辱,抬不起头,无脸见人。
三、遗传病几率大。
近亲结婚,后代携带遗传病几率很大。无数血的教训,早已警示世人,也警示法律,近亲不能结婚。触犯法律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的惩罚。
所以,喜欢上了自己的姐姐,要“斩立决”。
姐姐的基本释义
1、对大于自己年龄的家庭或亲戚成员的称呼。:姐妹,姐弟,姐夫。
2、对大于自己年龄且非家庭或亲戚女子的称呼:表姐,师姐,大姐(a.对一般年轻妇女的称呼;b.对排行最大的姐姐的称呼)。
3、对未婚女子的通称:小姐(近代或古代用以称呼上层社会的未婚女子,现代经常用以称呼交际场合的任何女子),大小姐。
4、对大于自己年龄的陌生女性的称呼,不论其实际年龄或是否已婚。
姐姐的历史出处:
宋代人称呼自己的母亲,如:上(宋高宗)尝语宪圣(赵构的第二任皇后吴氏)曰:“极知汝相同劳苦,反与后进者齿,朕甚有愧。俟姐姐归(原注:谓太后),尔其选已。”
宪圣再拜,对曰:“大姐姐远处北方,臣妾缺于定省。每遇天日清美,侍上宴集,才一思之,肚里泪下。臣妾诚梦不到此。” 。 ——《四朝闻见录·宪圣不妒忌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