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在人类历史上,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法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决定于该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建筑在同一类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法,无论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别,在阶级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它集中反映了法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也揭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次更替演进的内在根据和客观规律。
历史上除原始公社没有国家和法外,与迄今为止的四种经济基础类型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也可以分为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统称为“剥削者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法,与剥削者类型的法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