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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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本条提出了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的规定。
1 按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建筑 园林 城市规划》卷,广场主要有市政、 交通、商业、纪念、宗教和休闲娱乐广场 6 大类,广场的功能和性质如下:
1)市政广场:用于政治、文化集会、庆典、游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 广场;
2)交通广场:城市中主要人流和车流、航流或机流集散点前的广场;
3)商业广场:位于商业中心,用于购物或休闲的广场;
4)纪念广场:纪念某一或某些人物或事件而修建的广场;
5)宗教广场:位于教室、寺庙及祠堂前,用于举行庆典、集会和游行 的广场;
6)休闲娱乐广场:供人们休闲、休息、约会或游乐活动的广场。 各类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是不同的。因此第 5.4.1 条的第 1 款要求 广场照明设计首先要体现各类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 根据编制组对车站、休闲、商业、宗教等多个广场的调查,广场地面 照度为 5lx 时,调查对象的满意度为 60%,地面照度为 10lx 时,调查对象的满 意度为 80%;广场的出入口处,照度为 10lx 时,调查对象的满意度约为 65%; 照度为 15lx 时,调查对象的满意度约为 80%。在第 5.4.1 条第 2 款规定了广 场公共活动区(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平均水平照度 值和人行道的小水平照度及小半柱面照度,考虑和 CIE 出版物《城区照明 指南》No.136(2000)相协调,对照明均匀度未作规定。
有需求的可以留言,本人做户外照明设计,景观亮化。
3 从行人安全角度出发,规定广场地面有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 明设施。
4 本条款要求广场上的建筑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要统一规划,相互协 调,避免对行人产生眩光和防止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综合考虑照明效果、节约能源和财政承受能 力等因素,本条款规定了广场上构成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 符合本规范第 4.3.2 条的规定。
6 本条款规定了除重大活动外,广场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 本条款主要是考虑白天及夜晚的景观效果,并规定了各广场应避免照 明对行人和司机产生眩光以及对环境造成光污染。
5.4.2 本条明确了交通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规定了对机场、车站、港口和码头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 的原则;广场的出入口、步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利用醒目的照明标识,确
保人流和车流畅通及安全;
2 规定了交通广场的机动车行驶区域的眩光限制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 设计标准》CJJ45-2006 的相关规定;
3 规定了各广场所使用闪烁多变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照明不得干扰对交 通信号灯的识别。
5.4.3 本条规定了商业广场照明设计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 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符合 本规范第 5.3 节的规定。
有需求的可以留言,本人做户外照明设计,景观亮化。 全集请观看 全集
1 按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建筑 园林 城市规划》卷,广场主要有市政、 交通、商业、纪念、宗教和休闲娱乐广场 6 大类,广场的功能和性质如下:
1)市政广场:用于政治、文化集会、庆典、游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 广场;
2)交通广场:城市中主要人流和车流、航流或机流集散点前的广场;
3)商业广场:位于商业中心,用于购物或休闲的广场;
4)纪念广场:纪念某一或某些人物或事件而修建的广场;
5)宗教广场:位于教室、寺庙及祠堂前,用于举行庆典、集会和游行 的广场;
6)休闲娱乐广场:供人们休闲、休息、约会或游乐活动的广场。 各类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是不同的。因此第 5.4.1 条的第 1 款要求 广场照明设计首先要体现各类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 根据编制组对车站、休闲、商业、宗教等多个广场的调查,广场地面 照度为 5lx 时,调查对象的满意度为 60%,地面照度为 10lx 时,调查对象的满 意度为 80%;广场的出入口处,照度为 10lx 时,调查对象的满意度约为 65%; 照度为 15lx 时,调查对象的满意度约为 80%。在第 5.4.1 条第 2 款规定了广 场公共活动区(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平均水平照度 值和人行道的小水平照度及小半柱面照度,考虑和 CIE 出版物《城区照明 指南》No.136(2000)相协调,对照明均匀度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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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行人安全角度出发,规定广场地面有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 明设施。
4 本条款要求广场上的建筑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要统一规划,相互协 调,避免对行人产生眩光和防止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综合考虑照明效果、节约能源和财政承受能 力等因素,本条款规定了广场上构成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 符合本规范第 4.3.2 条的规定。
6 本条款规定了除重大活动外,广场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 本条款主要是考虑白天及夜晚的景观效果,并规定了各广场应避免照 明对行人和司机产生眩光以及对环境造成光污染。
5.4.2 本条明确了交通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规定了对机场、车站、港口和码头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 的原则;广场的出入口、步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利用醒目的照明标识,确
保人流和车流畅通及安全;
2 规定了交通广场的机动车行驶区域的眩光限制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 设计标准》CJJ45-2006 的相关规定;
3 规定了各广场所使用闪烁多变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照明不得干扰对交 通信号灯的识别。
5.4.3 本条规定了商业广场照明设计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 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符合 本规范第 5.3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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