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其他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以上内容参考:
2024-11-04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