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几年内可税前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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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税前利润是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前的计税利润。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实现的大部分利润以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剩余部分留归企业。因此,在利润分配中产生了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两个概念。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的计税利润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以及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企业的利润总额。
息税前利润和税前利润区别如下:
1、息税前利润包含利息费用,税前利润未包含利息费用;
2、息税前利润通俗地说就是不扣除利息也不扣除所得税的利润,也就是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在交所得税前的利润,也可以称为息前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是指不支付利息和所得税之前的利润。税前利润是指未扣除应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也就是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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