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法施行后,戒毒体系中不包括?
我国禁毒法施行后,戒毒体系中不包括劳教戒毒。禁毒法规定的禁毒措施包括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我国禁毒法施行后,戒毒体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毒法》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者到社区进行戒毒治疗,并通知吸毒者住所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排毒期为三年。
吸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现居住地以外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治疗。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有戒毒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康复治疗。
建立医疗机构药物成瘾治疗或药物成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从事业务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应当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药物治疗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药品、戒毒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在收取药物康复治疗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必须按照标准执行由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社区戒毒、强制隔离康复后重新服用、注射麻醉药品的。
对吸毒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戒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场所戒毒。
第四十八条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关可以责令其进行3年以下的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依据戒毒条例: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品。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医疗机构戒毒。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者,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关于吸毒者,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县级或者设区城市可能命令他们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和书面决定,命令他们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发给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个瘾君子瀑布第三十八条中列出的任何情况下,本条第一款,禁毒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县级或者设区城市应当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县级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吸毒严重、戒毒困难的戒毒人员实施强制隔离。
成瘾的人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康复可能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县级或者设区城市强制隔离戒毒康复所在地,输入一个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同意戒毒治疗的期限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决定解除隔离的机关可以责令其进行三年以下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由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和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所实施。
第三十八条人下令接受社区康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决定社区康复,向乡镇人民政府,他们有自己的户口或他们目前居住,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社区康复协议。
在那里一个人下令接受社区康复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和确定、注射毒品在强制隔离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康复不得提前删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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