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借款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且按规定比例首付房款 ;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6)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有人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