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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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动迁同住人的认定要求: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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