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证据故意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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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法官不认可证据,而证据足以被证实,可依法进行追究。如果法官故意,只能按程序,向检察部门举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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