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无理由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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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试用期,仍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也就无试用期的说法,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此时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属于用人单位违约。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企业就可以按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将胜任工作与否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做法不可取。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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