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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脏摘除应当认定为七级伤残,七级伤残享受的待遇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按照住院期间的票据为准。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的同行业标准计算,计算至鉴定结果前一日。住院伙食按出差人员标准计算。营养费按照医嘱和当地生活水平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护工标准计算。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鉴定结果赔偿20年从鉴定结果出来之日起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脾脏摘除后工伤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过程包括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脾脏摘除后工伤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过程包括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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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脾脏部分切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8.2八级56)“脾部分切除”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为脾脏全切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7.2 七级 47)“脾切除”之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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