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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4)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以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设定的形式。以抵押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企业设备和其他不动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到有关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质押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2)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3)质押合同质押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4.留置
(1)留置的概念留置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2)留置担保范围留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3)留置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1)定金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性质。(2)定金合同2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必须交付定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定金担保法律关系才依法确定。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4)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以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设定的形式。以抵押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企业设备和其他不动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到有关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质押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2)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3)质押合同质押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4.留置
(1)留置的概念留置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2)留置担保范围留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3)留置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1)定金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性质。(2)定金合同2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必须交付定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定金担保法律关系才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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