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案例分析
美国甲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乙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200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卖方购买l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20...
美国甲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乙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于200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卖方购买l 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2002年8月交货,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发现该类电子产品销售不畅,遂通过电话与卖方协商,将定货数量从10万件减少到6万件,其它合同条款不变。但不知何故,卖方后来仍发货10万件,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提单副本将全部货物提走,并全部售出,但以卖方违约(多发运货物)为由。长期拒绝向卖方付款。卖方承认双方曾就货物数量另有约定,但要求买方按实际收到的货物支付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 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否有效? 2。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展开
2个回答
2013-06-24
展开全部
1 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有效的。2 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 卖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原因:当卖方多发出约定的货物时,如买房将这多出的部分收下,则需要付出同约定数量货物同等的价格)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06-24
展开全部
1。有效。因为公约并未要求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2。不应该。因为买方收取卖方多交货物的行为是对卖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接受。3。应该得到支持。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