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间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 项目设置封闭式隔离区,隔离区内布置两间隔离房间,房间外张贴“人员入住信息表” 、“消毒、通风记录表” ,并按照要求配置厕所、盥洗池等设备。
2、 专职卫生员一旦发现现场人员出现发热(间隔两次测温温度均37.3℃)、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安排于场内隔离室进行隔离,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3、 隔离区由项目专职卫生员进行观察区内人员测温、室内、公共区域消毒、通风及送饭相关事宜,并填写相关记录表。
4、 专职卫生员进入隔离区前由隔离区责任人对其防护服、护目镜及一次性手套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隔离区,专职卫生员进入隔离区前后必须进行全身消毒。
5、 专职卫生员每天对公共区域、隔离房间进行消毒,消毒时间分别为早8:00,晚17:00各1次(其中公共区域,每2小时消毒一次);每天对房间内进行通风,1天两次,每次不小于30分钟,并填写相关记录表。
6、 专职卫生员每天将隔离区内消毒、通风、人员测温等相关记录表于每天下午17:00前以微信形式上报项目卫生管理员。
7、 专职卫生员负责对隔离区人员进行防疫知识培训和心理疏导,及时解释政策和辟谣,保证隔离人员的身心健康。
8、 隔离期间人员出现明显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项目负责人立即安排将疑似人员送往发热门诊,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封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