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官方说法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坐牢:1、凡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都要被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生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坐牢”。
2、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490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小白兔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合肥云端漫步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