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法律分析: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奖励。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奖励。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需要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利用转让科技成果形成的净收入、实施投产后的营业利润等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奖励;也可将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一定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做股权奖励;同时单位还可规定或与科研人员自行约定其他的奖励、报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