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法律分析:1.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2. 审批程序。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半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1)干部离岗请假审批程序。因公离岗半天以内的,填写“水北街道公务外出单”并由分管领导批准。因私请假一天以内填写“水北街道请假单”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2)领导干部离岗请假审批程序。因公离岗半天以上,要口头向街道党工委书记请假。因私请假离岗的,须填写“水北街道请假单”并由办事处主任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3.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事后补办。请假后,假条交街道党政办备案。
4.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请假逾期不归违规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并将依照效能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按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挂职、借调等编外人员的请假、休假事宜,由用人司(室、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