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与工会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法律分析: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地方总工会的派出机构,一般是随当地主管党政机关的性质而定,如某某经济开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由于某某经济开区是上级地方组织的临时性机构,不是国务院划定的地方行政机关(如市、县、区),所以不能建立总工会,只能成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某某工委工会);
机关工会委员会一般是职能部门或者某个单位内部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选出来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如某某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某某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简称某某工会或某某机关工会)
两者的区别是工会工作委员会承担和履行的是地方同级总工会的职能 ,相当于地方同级总工会,是而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承担和履行的是基层工会的职能。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