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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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如下: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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