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污染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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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临陈秉律师
2022-05-13 · 律师
律临陈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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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河道治理措施:1、 清淤疏浚工程,村庄内河道一般相对较窄,泄洪能力明显不足,通过清淤疏浚可以大大增加河道的泄洪能力,清理淤泥、垃圾、改善河道水环境。但是不可以一味追求河道通畅而破坏了河道原有的弯曲性,对于河道中的滩地、沙洲要予以保留。2、 坡岸整治工程,在进行坡岸整治中,要根据河段的不同选择合理的断面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形式一:斜坡式浆砌石生态护岸,主要用于河流流速快、坡度大、有建设空地的河段。形式二:斜坡式鹅卵石生态护岸,主要用于河流流速缓慢的河段。形式三:直立式浆砌石护岸,主要用于防洪、防冲要求相对较高,受地形限制的河段。形式四:自然植被护岸,主要分布在农田等生产区或对护岸要求不高的河段。3、 水系连通工程,通过开展水系连通工程完善河流排涝体系,使水流畅通,筑堰抬水,形成水面,湿润环境,提高水系的防洪排涝功能。4、 亲水、景观绿化工程,为稳固河岸、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岸景观,按照总量适宜、合理搭配、植物多样的要求对农村河道两岸进行绿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休闲平台、亲水栈道等水边设施为居民打造一个供游憩、休闲、活动的空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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