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不付工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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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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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见习:“零工资”违法! 在校生实习:“零工资”不违法! “见习生”是指试用期的毕业生,是合法的劳动者,而“实习生”是只在用人单位学习、培训的在校生,不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实习工资是否受最低工资的限制,对实习工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应该说,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目的是为了将理论与实践相集合巩固专业知识,实习不能算是一种就业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实习生和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供词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实习报酬,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按照预定向实习生支付报酬(不是工资),实习生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争取维护自身的权益。 “零工资”约定无效 可随时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单位以招收实习生的名义招聘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故意混淆“见习生”与“实习生”的概念,“零工资”利用其劳动力,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见习生”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排除了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列举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见习生”即使与单位进行了这种约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资。如果签订了这种无效的协议,“见习生”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同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与“见习生”签订书面协议,超过一定期限,单位还要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在选择接受“零工资”时也要考虑到相关的风险。
本文摘自《南方工报》维权篇,2011年2月15日
本文摘自《南方工报》维权篇,201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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