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可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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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 百度认证: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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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四)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六)淹溺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七)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九)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十五)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十六)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十七)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十八)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四)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六)淹溺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七)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九)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十五)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十六)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十七)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十八)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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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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