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及筹划
主观原因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观因素,就国内纳税筹划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上包括的对象差别很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 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某税的纳税人,现在成为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
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没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地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加可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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