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建设部关于别墅、高档住宅、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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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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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通地税发〔2007〕185号第二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实用房、微利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苏地税发[1995]103号)。 我市低价位商品房即符合市政府通政发[2004]5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建造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或限定地价竞争房价等方式出让。其销售对象为:1、经市政府认可的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2、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3、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建造、销售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属普通标准住宅。```````
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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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每个地段的划分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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