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展开全部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申请材料:
一、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五、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许可条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申请材料:
一、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五、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许可条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