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是没有违反淘宝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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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淘宝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 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二) 屏蔽评论内容,指信用积分、店铺评分、退款售后评分等积分正常累计,但在商品详情页、信用评价页等页面对评论内容进行屏蔽。
(三) 限制评价,指禁止评价人对交易进行评价。
(四) 评价不累计,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后产生的信用积分和店铺评分不累计。
(五) 删除评价,指信用积分、店铺评分、售后评分等删除不计分,并删除评论内容。
(六) 销量不累计,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不计入成交记录中,不在商品详情、搜索等结果中展示或引用。
(七) 删除销量,是指删除该笔交易的成交记录,在删除后将不在商品详情、搜索等结果中展示或引用。
(八) 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
(九) 限制发布特定属性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如二手、代购、产地、型号等特定属性的商品。
(十) 限制商品发布数量,指限制店铺内在线出售中的商品数量。
(十一) 限制发布类目数量,指限制店铺内在线出售中的商品类目数量。
(十二)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特定类目的商品。
(十三) 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指限制淘宝会员发布商品时使用图片的数量、视频、SKU自定义功能等。
(十四) 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指限制淘宝会员使用商品、订单及店铺相关特定管理工具。
(十五) 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
(十六) 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
(十七) 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收藏商品、添加购物车、购买商品。
(十八) 限制发货,指禁止淘宝会员操作处于“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状态的交易。
(十九) 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
(二十) 限制网站登录,指禁止淘宝会员登录淘宝网页。
(二十一) 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二十二) 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二十三) 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卖家因出售假冒商品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将单独累计,不与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合并计分。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淘宝经营秩序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根据适用的范围分为通用违规行为及特殊市场违规行为,特殊市场违规行为也遵循前款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与一般违规行为划分。
第四十一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分值且公布3天。因分销商品引起的违规行为,若淘宝判定非分销商责任的,则分销商免于扣分,仅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为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其他用户、社会公众以及淘宝及其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淘宝网将视情况向行政机关和/或第三方机构以及淘宝的关联公司披露被淘宝处以严重违规处罚的会员的相关信息及其违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淘宝网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
(一)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12分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7天的处理;
(二)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24分的,给予店铺屏蔽、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14天的处理;
(三)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36分的,给予关闭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21天的处理;
(四)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48分的,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
会员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理。
第四十三条 淘宝网对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
会员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12分即被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7天的节点处理。
若会员因竞拍不买被扣分,则在随后的节点处理中将对其增加限制买家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且通过规则考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十五条 违规扣分在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清零。
因出售假冒商品扣分累计达到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进行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出售假冒商品扣分未达24分的,于该年12月31日24时清零。累计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查封账户。
第四十六条 就会员的首次或者非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淘宝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会员进行自检自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总计3-30天不等的时间内(淘宝审核时间除外)通过线上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
第三节 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不当注册,是指用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批量注册淘宝账户的行为。不当注册的,淘宝对使用软件、程序方式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每次扣48分;对于淘宝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淘宝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或信息,即《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发布违禁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出售假冒商品:
(一) 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48分;
(二) 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4分;
(三) 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通过信息层面判断的,每件扣2分(3天内不超过12分);实际出售的,每次扣12分。具备特殊情形的,只删除不扣分。
(四) 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2分。
淘宝网针对出售假冒、盗版商品实行“三振出局”制,即卖家每次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记为一次,若同一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次数累计达三次的,则将被永久查封账户。
出售假冒商品的,淘宝删除会员所发布过的假冒、盗版商品或信息。同时,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查封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时、店铺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商品发布资质管控、限制发布特定属性商品、限制商品发布数量、限制发布类目数量、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等处理措施。
对利用阿里妈妈营销推广平台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卖家,淘宝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升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卖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卖家首次假冒材质成份的,删除商品,扣6分;再次及以上假冒材质成份的,删除商品,每次扣12分。特定类目卖家假冒材质成份的,不论是否首次,删除商品,每次扣12分。
第五十二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淘宝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每次扣48分。
第五十三条 泄露他人信息 ,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淘宝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四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淘宝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每次扣48分,延长交易超时并对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强制措施。

对前述骗取他人财物的受害方,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店铺监管、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等。
第五十五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会员扰乱和破坏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会员权益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淘宝同时有权取消或收回会员获得、使用的不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 不正当牟利,是指会员或运营服务商、品牌商等第三方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或采用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 会员明知品牌商、供应商、运营服务商等第三方不正当牟利,并且从中牟取利益的。
会员不正当牟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四十八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店铺6个月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淘宝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淘宝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会员、运营服务商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等情形的,淘宝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牟利调查之日起,淘宝将限制该会员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淘宝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牟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牟利未遂,每次扣十二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
(一)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二)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 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二十四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五十七条 拖欠淘宝贷款,是指会员自阿里巴巴金融申请并获得淘宝贷款,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经阿里巴巴金融自催及委外催收仍未归还的行为。每次扣48分,该会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第四节 一般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布禁售信息,是指会员发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一般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发布禁售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滥发信息,是指用户未按本规则及淘宝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广告信息;
(二) 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 信息重复;
(四) 商品要素不一致
(五) 规避信息;
(六) 品牌不一致
(七) 行业特殊要求。

卖家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淘宝将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删除店铺、清除店铺装修、限制店铺装修发布权限、关闭店铺、单个商品搜索降权、单个商品搜索屏蔽、店铺屏蔽、店铺监管、交易账期延长、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商品发布数量、限制发布类目数量、删除销量、删除评价、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扣分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是指会员未经淘宝备案或审查,发布需要准入类目或准入品牌所属的商品或信息。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的,每次扣12分,同时淘宝下架或删除该违规商品或信息。发布特定市场未经准入商品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形特别严重的,每次扣48分,同时淘宝删除该违规商品或信息。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商品发布数量、限制营销推广、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淘宝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纠正违规行为的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
卖家第一次或第二次进行虚假交易: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2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
(二)
卖家第三次进行虚假交易: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三)
卖家第四次及以上进行虚假交易,不论笔数均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四)
若卖家短期内进行大规模虚假交易,不论次数和笔数均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五) 若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以严重违规行为扣48分:
1、 累计三次及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虚假交易行为;
2、 违反上述第(四)项规定后,再次进行大量虚假交易;
3、 存在手段恶劣、行为密集、规模庞大、后果严重、恶意对抗监管等特殊情节;
4、
为他人虚假交易提供服务、帮助或便利。
若卖家同时存在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按第(五)项执行。
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的处理。如卖家某商品多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

买家如协助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关闭订单、新增订单不计销量和/或关闭评价入口、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信用积分、信用积分清零、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描述不符,是指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淘宝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卖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卖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卖家对商品材质、成份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卖家对商品品牌描述与买家收到商品品牌不一致情节严重的,淘宝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每次扣12分;
(二) 卖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或卖家对商品品牌描述与买家收到商品品牌不一致的,针对同一商品,第一次下架扣3分;第二次删除扣6分;
(三) 卖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针对同一商品,第一次下架不扣分;第二次下架扣3分;第三次删除扣6分;(品牌描述不符除外)
同一商品同一情形描述不符的,三天只扣一次分。
第六十三条 违背承诺,是指卖家未按照约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违背承诺的,卖家须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定的如实描述、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等承诺;或卖家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买家或淘宝提供发票;或卖家须向买家支付因违背发货时间承诺而产生的违约金。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 卖家违背以下任一特殊承诺的,每次扣6分:
1、 加入淘宝官方活动的卖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提供服务的;
2、 卖家参与“试用中心”的活动,但却在买家报名成功后拒绝向买家发送或延迟发送已承诺提供的试用商品的;
3、 卖家加入“海外直邮”服务承诺,但商品并非从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发出,或商品并非通过直邮方式送达消费者手中的;
(二) 卖家违背交易承诺的,每次扣4分:
1、 淘宝网判定卖家确实应该支持消费者保障服务之“七天无理由退货”, 但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的;
2、 淘宝网判定卖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承诺、破损补寄、品质承诺等服务承诺, 但卖家拒绝承担的;
3、 买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卖家拒绝使用的;
4、 加入货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服务的卖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前述服务的;
5、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承诺给予买家赠品或发票等交易商品之外的物品,但实际拒绝赠予的;
6、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退换货、包维修等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
7、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承担发货或退换货的运费,但实际未履行的;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包邮商品,卖家拒绝承担发货运费的;
8、 卖家违背其自行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 卖家违背以下任一承诺的,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5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1元;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违约金的,主动支付违约金达第三次及三次的倍数时扣3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未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3分。
1、 除特殊情形外,买家付款后,卖家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家付款后,卖家拒绝按照买家拍下的价格交易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买家付款后,卖家拒绝给予买家,其曾在交易过程中与之达成的对商品价格的个别优惠或折扣的;
4、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或与买家约定特定运送方式,特定运送物流、快递公司等,但实际未遵从相关承诺或约定的;

滥用违背承诺(三)中任一规则发起赔付申请的,淘宝网不强制支持赔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认。

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上述行为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从其规定;除上述列举的行为外,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认为构成违背承诺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竞拍不买,是指买家拍得商品后拒绝成交,妨害卖家权益的行为。每次扣12分,并须按照《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处理拍卖流程中最终锁定的拍卖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骚扰他人,是指会员对他人实施骚扰、侮辱、恐吓等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骚扰他人情节一般的,对会员店铺屏蔽7天;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2分;骚扰他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为防止骚扰他人行为的继续扩大化,淘宝将在调查过程中视必要性采取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对会员予以先行管控直至调查结束。
第六十六条 滥用会员权利,是指会员不以消费为目的,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运营秩序的行为。对排查到的滥用权利的会员,淘宝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评价、删除评价、限制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管控措施,直至查封账户,并对滥用会员权利获得的不当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红包、天猫积分等)进行返还或收回。对滥用权利产生的订单采取订单关闭、不计销量等管控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指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中企业类认证的卖家,未在淘宝规定的期间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更新的,卖家需公开或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每次扣12分。
第六十八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用户发生以下任一行为:
(一) 卖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二) 卖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三) 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若发生上述任一行为,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每次扣2分;
(二)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严重的,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达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扣48分;
(三)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同一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在3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1次投诉。
同时,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查封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限制商品发布数量、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下架或删除全店商品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发布混淆信息,是指会员发布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信息的行为。若会员发布混淆信息的,淘宝网将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同时,淘宝网将按照如下规定对会员进行处理:
(一)会员发布混淆信息的,每次扣2分;
(二)会员发布混淆信息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4分;
(三)会员发布混淆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同时,淘宝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交易账期延长、店铺监管等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提供虚假凭证,指会员为牟取利益向淘宝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会员提供虚假凭证的,每次扣12分;会员入驻特定市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或会员提供虚假凭证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对于会员提供虚假凭证获得的不当利益,淘宝可以进行收回,同时,淘宝将视情形对会员采取市场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退相应准入市场、删除商品、交易账期延长、店铺监管等。
第五节 违规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淘宝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淘宝排查发现。
第七十二条 对描述不符、违背承诺、竞拍不买、恶意骚扰、假冒材质成份、骗取他人财物等违规行为的投诉,须在淘宝网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对描述不符、违背承诺、竞拍不买、恶意骚扰、假冒材质成份、骗取他人财物等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3天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淘宝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淘宝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七十四条 卖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淘宝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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