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清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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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流程:
1、确认订单,确认货物价格,货量。确认合同,确认好合同的成交条款,最终发货量,货物价格,最晚出运船期;
2、通知国内代理,联系国内货代准备清关单证。清关单证:B/L,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质检证书,包装声明等;
3、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现场交接单,海关现场交接单。查验,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最后放行;
4、运输。运输前需注意是否商检局开具动卫检查验联系凭条。如有动卫检查验,则需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动卫检查验必需去查,逃检所产生的 费用是RMB2-5万之间或暂停其单位报检资格。车队需在港区排提货计划,如:港区计划,理货,放箱计划等。一般情况是提前1个工作日 排计划;
5、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安排仓储、分销出运。将税单送到税务局抵扣增值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则在其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如需转让则需向海关再次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1、确认订单,确认货物价格,货量。确认合同,确认好合同的成交条款,最终发货量,货物价格,最晚出运船期;
2、通知国内代理,联系国内货代准备清关单证。清关单证:B/L,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质检证书,包装声明等;
3、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现场交接单,海关现场交接单。查验,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最后放行;
4、运输。运输前需注意是否商检局开具动卫检查验联系凭条。如有动卫检查验,则需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动卫检查验必需去查,逃检所产生的 费用是RMB2-5万之间或暂停其单位报检资格。车队需在港区排提货计划,如:港区计划,理货,放箱计划等。一般情况是提前1个工作日 排计划;
5、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安排仓储、分销出运。将税单送到税务局抵扣增值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则在其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如需转让则需向海关再次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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