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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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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为人正直。为人正直是做人最基本的品德,是有正义感的基础。 第二,把尊重和遵守制度、规则和程序,当作是自己行为的习惯。我们青少年要从小树立以自觉遵守各项社会制度和规则为荣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各项社会制度和规则的良好习惯,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第三,不伤害他人、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这是正义最起码的要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乃至生命是最严重的非正义行为。在一个法律社会里,每个人都负有不伤害他人人身的义务,每个人都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名誉权利、隐私权利,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的,他人的权利是我们自由的边界。正义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要鄙视非正义行为,当遇到非正义行为发生时,对实施非正义行为的人要进行积极的劝说和制止,必要时以自己的勇敢和机智同非正义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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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嫉恶如仇的态度和表情。至于行动就要见机行事,这应该就是您所说的正确的表现正义感了。当然,还需要您内心中有鲜明的善恶标准和是非原则,才能表现的淋漓尽致①要为人正直。②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3要坚持正义标准。④不侵犯他人利益。要鄙视和制止非正义行为。
1要堂堂正正、立得正行得稳、爱憎分明、正气凛然,正大光明,无私无畏。②如果遇到非正义的事情发生,要采取起正当方式,奋起抗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及时对受害者给予声援和救助。③未成年人要有见义勇为的精神,又要做到见义巧为,要尽量在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维护正义。④我们不仅要为自己、为他人的正义去努力,更要为集体的正义去奔波,为国家的正义去奋斗。
正义感的缺失是中国人真正的劣根性
11月10日新华网转载《华西都市报》的文章说,11月5日,都江堰中兴镇老桥桥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心寒的事件:一名弱女子深夜遭遇歹徒追杀,发出撕心裂肺的呼救,整条大街的居民听到了呼救,却无人开门制止;惟一还开着门的店主,居然马上拉下了卷帘门!这名女子在绝望中被琴徒殴打致死。当晚很多人在对面楼上目睹了整个过程,网上还登出来了一幅户横街头、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的照片,她就是那个半夜遭遇危险,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一个外来女子。那个寒冷而麻木的夜晚,人们听着她的呼救,看着她绝望地死去。这些人冷漠、麻木,而又精明、小心。
歹徒施暴,路人观赏,这也不是什么新闻。中国人的麻木冷漠,也不是从今天开始的。鲁迅一百多年前愤而弃医从文,就是受了中国人观赏日本人处决中国人的场面的麻木和痴呆的刺激。他想用文艺来疗救中国人麻木冷漠的灵魂,深揭出中国深刻悠久的国民性。不幸的是,鲁迅先生终其一生揭露国民性,我们的丑陋的国民性并没有见到有什么改变。一样的面目,一样的灵魂,一样的绳营狗苟。
维护正义是社会每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罗尔斯在她的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中把这种义务叫作自然义务。这种自然义务不是谁赋予你,谁强加给你的,这是一种我们与生俱来的天然义务。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从正义中获益。在一个有正义存在的世界,人们才能够正常地生活,工作,享乐。但,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也不是免费来到这个世界的。它是人们竭力维护的结果,为维护它人们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我们之所以拥有一个有正义存在的环境,是前人和别人为我们维护了这种正义。那么,我们为正义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义务,不是很正常吗?当我们在面对不义的时候,我们如果给受到不义摧残压迫的弱者施以援手,以支持,那么,不但社会上的恶势力会在这种正义而前低头,使我们的环境有更多的正义,就是将来有一天我们面对不义的欺压的时候,我们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问心无愧地接受别人的援救帮忙。那些在深夜中被凄惨的求救声惊醒,却置身事外,眼看着一个弱女子被强盗惨杀,他却像乌龟一样缩起脑袋,像鸵鸟一样藏起头颅明哲保身的聪明人,当有一日他处于困境中时,在绝望中向人们求救时,他会为自己曾经的自私汗颜吗?
自然,维护正义的自然义务也不要求人们总是冒死去行动。这种义务也只是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行使。如果行凶的是一个团伙,手持凶器,气焰嚣张,有人出而,就会无辜受死,谁也不会苛求人们用自己的死去履行自然义务。
在一个法律社会里,每个人都负有不伤害他人人身的义务,每个人都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名誉权利、隐私权利,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的,他人的权利是我们自由的边界
1要堂堂正正、立得正行得稳、爱憎分明、正气凛然,正大光明,无私无畏。②如果遇到非正义的事情发生,要采取起正当方式,奋起抗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及时对受害者给予声援和救助。③未成年人要有见义勇为的精神,又要做到见义巧为,要尽量在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维护正义。④我们不仅要为自己、为他人的正义去努力,更要为集体的正义去奔波,为国家的正义去奋斗。
正义感的缺失是中国人真正的劣根性
11月10日新华网转载《华西都市报》的文章说,11月5日,都江堰中兴镇老桥桥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心寒的事件:一名弱女子深夜遭遇歹徒追杀,发出撕心裂肺的呼救,整条大街的居民听到了呼救,却无人开门制止;惟一还开着门的店主,居然马上拉下了卷帘门!这名女子在绝望中被琴徒殴打致死。当晚很多人在对面楼上目睹了整个过程,网上还登出来了一幅户横街头、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的照片,她就是那个半夜遭遇危险,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一个外来女子。那个寒冷而麻木的夜晚,人们听着她的呼救,看着她绝望地死去。这些人冷漠、麻木,而又精明、小心。
歹徒施暴,路人观赏,这也不是什么新闻。中国人的麻木冷漠,也不是从今天开始的。鲁迅一百多年前愤而弃医从文,就是受了中国人观赏日本人处决中国人的场面的麻木和痴呆的刺激。他想用文艺来疗救中国人麻木冷漠的灵魂,深揭出中国深刻悠久的国民性。不幸的是,鲁迅先生终其一生揭露国民性,我们的丑陋的国民性并没有见到有什么改变。一样的面目,一样的灵魂,一样的绳营狗苟。
维护正义是社会每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罗尔斯在她的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中把这种义务叫作自然义务。这种自然义务不是谁赋予你,谁强加给你的,这是一种我们与生俱来的天然义务。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从正义中获益。在一个有正义存在的世界,人们才能够正常地生活,工作,享乐。但,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也不是免费来到这个世界的。它是人们竭力维护的结果,为维护它人们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我们之所以拥有一个有正义存在的环境,是前人和别人为我们维护了这种正义。那么,我们为正义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义务,不是很正常吗?当我们在面对不义的时候,我们如果给受到不义摧残压迫的弱者施以援手,以支持,那么,不但社会上的恶势力会在这种正义而前低头,使我们的环境有更多的正义,就是将来有一天我们面对不义的欺压的时候,我们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问心无愧地接受别人的援救帮忙。那些在深夜中被凄惨的求救声惊醒,却置身事外,眼看着一个弱女子被强盗惨杀,他却像乌龟一样缩起脑袋,像鸵鸟一样藏起头颅明哲保身的聪明人,当有一日他处于困境中时,在绝望中向人们求救时,他会为自己曾经的自私汗颜吗?
自然,维护正义的自然义务也不要求人们总是冒死去行动。这种义务也只是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行使。如果行凶的是一个团伙,手持凶器,气焰嚣张,有人出而,就会无辜受死,谁也不会苛求人们用自己的死去履行自然义务。
在一个法律社会里,每个人都负有不伤害他人人身的义务,每个人都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名誉权利、隐私权利,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的,他人的权利是我们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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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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