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全国统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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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司法考试时间是不是全国统一的,还有试卷是不是全国统一命题 你好!
司法考试:
1、登陆中国司法部网站,在报名时间段通过首页导航栏进入司法考试分页面统一注册报名,并获得属于自己的登录密码,报名流程按照提示操作即可,重点在于选择考试地点以及现场确认时间,对于考点的选择无户籍限制,其他报名信息一般情况下还可以在现场确认的时候请工作人员更改:
2、现场确认时间,一般为7月份初;
3、现场确认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薄(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一致;
(4)应届生或毕业证书正在办理情形对应如前述所需的证明文件;
4、报名费一般为200―300元,各考点可能存在差异,应具体咨询后缴纳;
5、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且已缴纳报名费的,当场发放准考证主证;
6、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临考最后一个月再次登录司法部网站,一般在8月份末后至考试前,打印准考证副证。
事在人为,祝你好运!
问题二:司考是各省出题,还是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命题,不会由各省来出题的。
问题三:司法考试是什么? 只交考卷,共分四卷,前三卷每卷各100道选择题,卷四是案例和论述题,每天考两卷,每年九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日考试。通过之后就可以选择考法官、检察官或直接申请律师,法律专业是免考的,按最高分计。
问题四: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全国统一吗 是的全国统一考试,但是对贫困地区有分数照顾(即降低分数!)
问题五:2017年是 国家 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吗 考试名称改变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未来政策还未确定,趋势是向报名门槛提高的方向发展,具体落实预计会有过渡期。2017年的司考政策不变,建议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尽早复习,如有其它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前来咨询。
问题六:司法考试是什么意思?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问题七:司法考试从哪一年开始的? 从2002年开始
2002年之前为律师资格考试,在2002年吸收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法律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问题八: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自学考试有区别吗?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可见,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自学考试通过者将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拿到本科法律自考文凭后,再拿律师资格证不能免考一些科目。
司法考试科目如下: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问题九:2017 年司法考试改革了吗 您好!2017年司法考试不改革,考试政策不变。
理由如下:
1.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修法进度;
2.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2017年司法考试政策的回复;
3.落实到位和开始改革是两个问题。根据修法进度推测,2017年司法考试很难落实全面改革。
我们再来探讨非法学考生是否能够参加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更高位阶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亦有明确规定,
《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如果将考生局限于法学专业,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查前置到了法学院,这显然是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性的消解。
就组织考试的司法部而言,显然,更多的考生参加考试,是符合其部门利益的。想想工商总局与民政部争取了多少年,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管理仍然放在司法部,这就很清楚了。
广大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以及非全日制本科考生,从现在起,最应该做的是即刻全身心投入到2017年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去,打好基础,珍惜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考查越来越注重法治思维层次,更加系统、全面、综合。这也说明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走所谓的捷径,或者只看所谓的重难点、高频考点,相信那些鸡汤文所说的裸考或两三个月复习便通过司法考试等等。拿司法考试当儿戏,那最终只能是司法考试把你当儿戏,受害的还是考生自身。所以早做准备,系统性进行复习是必要的,更是应该坚持的,不应该有多余的想法。
需要转变的观念是,即便鸡汤文部分属实,那也只能是个例,不具有普遍性,拿特例来作复习指导甚至是心理安慰,这种不健康的复习心态应予以避免。另外,重点、难点、高频考点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一年司法考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就要求在整个复习流程中时刻牢记没有绝对的重难点、没有绝对的冷偏点,都要有所涉及,只是在涉及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当然,历年司法考试,尤其近三年来的命题趋势,也有其一定的共性,但在具体考查方向上、要求上都会有相应变化,在复习中就要强化对于相关知识点的深度理解,准确把握其实质,尽量做到不管如何变换考查、如何设定“知识点陷阱”,都能够精准应对、精确作答。
此外,国家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至少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员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之上由司法部统一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
问题十:改革后司法考试有哪些变化? 12月20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改革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而这次改革之后,除了上述四个职业外,还会有其他涉及法律相关领域工作的职业需要进行司法考试。
哪些职业纳入司法考?《意见》是这样表述的:“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如果按照调整后的考试范围,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这些职业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均密切相关,将有望被纳入司法考试范围;同时,在公检法系统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职业,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相关的职业,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试的“准入门槛”。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 *** 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
1、登陆中国司法部网站,在报名时间段通过首页导航栏进入司法考试分页面统一注册报名,并获得属于自己的登录密码,报名流程按照提示操作即可,重点在于选择考试地点以及现场确认时间,对于考点的选择无户籍限制,其他报名信息一般情况下还可以在现场确认的时候请工作人员更改:
2、现场确认时间,一般为7月份初;
3、现场确认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薄(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一致;
(4)应届生或毕业证书正在办理情形对应如前述所需的证明文件;
4、报名费一般为200―300元,各考点可能存在差异,应具体咨询后缴纳;
5、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且已缴纳报名费的,当场发放准考证主证;
6、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临考最后一个月再次登录司法部网站,一般在8月份末后至考试前,打印准考证副证。
事在人为,祝你好运!
问题二:司考是各省出题,还是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命题,不会由各省来出题的。
问题三:司法考试是什么? 只交考卷,共分四卷,前三卷每卷各100道选择题,卷四是案例和论述题,每天考两卷,每年九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日考试。通过之后就可以选择考法官、检察官或直接申请律师,法律专业是免考的,按最高分计。
问题四: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全国统一吗 是的全国统一考试,但是对贫困地区有分数照顾(即降低分数!)
问题五:2017年是 国家 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吗 考试名称改变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未来政策还未确定,趋势是向报名门槛提高的方向发展,具体落实预计会有过渡期。2017年的司考政策不变,建议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尽早复习,如有其它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前来咨询。
问题六:司法考试是什么意思?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问题七:司法考试从哪一年开始的? 从2002年开始
2002年之前为律师资格考试,在2002年吸收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法律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问题八: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自学考试有区别吗?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可见,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自学考试通过者将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拿到本科法律自考文凭后,再拿律师资格证不能免考一些科目。
司法考试科目如下: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问题九:2017 年司法考试改革了吗 您好!2017年司法考试不改革,考试政策不变。
理由如下:
1.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修法进度;
2.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2017年司法考试政策的回复;
3.落实到位和开始改革是两个问题。根据修法进度推测,2017年司法考试很难落实全面改革。
我们再来探讨非法学考生是否能够参加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更高位阶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亦有明确规定,
《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如果将考生局限于法学专业,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查前置到了法学院,这显然是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性的消解。
就组织考试的司法部而言,显然,更多的考生参加考试,是符合其部门利益的。想想工商总局与民政部争取了多少年,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管理仍然放在司法部,这就很清楚了。
广大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以及非全日制本科考生,从现在起,最应该做的是即刻全身心投入到2017年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去,打好基础,珍惜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考查越来越注重法治思维层次,更加系统、全面、综合。这也说明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走所谓的捷径,或者只看所谓的重难点、高频考点,相信那些鸡汤文所说的裸考或两三个月复习便通过司法考试等等。拿司法考试当儿戏,那最终只能是司法考试把你当儿戏,受害的还是考生自身。所以早做准备,系统性进行复习是必要的,更是应该坚持的,不应该有多余的想法。
需要转变的观念是,即便鸡汤文部分属实,那也只能是个例,不具有普遍性,拿特例来作复习指导甚至是心理安慰,这种不健康的复习心态应予以避免。另外,重点、难点、高频考点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一年司法考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就要求在整个复习流程中时刻牢记没有绝对的重难点、没有绝对的冷偏点,都要有所涉及,只是在涉及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当然,历年司法考试,尤其近三年来的命题趋势,也有其一定的共性,但在具体考查方向上、要求上都会有相应变化,在复习中就要强化对于相关知识点的深度理解,准确把握其实质,尽量做到不管如何变换考查、如何设定“知识点陷阱”,都能够精准应对、精确作答。
此外,国家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至少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员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之上由司法部统一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
问题十:改革后司法考试有哪些变化? 12月20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改革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而这次改革之后,除了上述四个职业外,还会有其他涉及法律相关领域工作的职业需要进行司法考试。
哪些职业纳入司法考?《意见》是这样表述的:“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如果按照调整后的考试范围,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这些职业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均密切相关,将有望被纳入司法考试范围;同时,在公检法系统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职业,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相关的职业,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试的“准入门槛”。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 *** 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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