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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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定、执行强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定、执行强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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