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环境保护法】知识点16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中处于优先地位,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与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保护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如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广大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的权利,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四)污染者担责原则
污染者担责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
1、污染者付费: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
2、利用者补偿: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开发者保护: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4、破坏者恢复: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义务
5、致损者赔偿:追究造成损害者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024-09-26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