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领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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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驾驶证初次申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需到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需到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0373-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3- 6782988
4、长垣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1、C2、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长垣县卫华大道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888662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卫辉市101省道柳庄乡自由路南段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3-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获嘉县安王路污水处理厂南邻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373-458284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100路东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7682009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证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科目一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次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科目二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A型、B型驾照300元/次;申请C型驾照200元/次;申请D型、E型驾照50元/次;申请N、P、M等其他类型车100元/次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科目三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A型、B型驾照250元/次;申请C型驾照150元/次;申请D型、E型驾照60元/次;申请N、P、M等其他类型车120元/次;夜间实际道路驾驶,申请A型、B型驾照100元/次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八、办理流程
1、无驾驶经历:驾培机构信息预录入--公安网业务受理--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学习--预约并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安全文明考试--安全文明教育后领取驾驶证;
2、有驾驶经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业务大厅提交资料、缴费--预约并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安全文明考试--安全文明教育后领取驾驶证。
九、其他说明
1、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2、驾驶证申领业务“一证通考”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业务。
3、对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进行的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一年内可以进行5次,测试满分100分,达到90分合格,合格后测试记录有效期一年。测试记录超过有效期的,重新按照规定进行能力测试。
4、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驾驶证初次申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需到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需到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0373-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3- 6782988
4、长垣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1、C2、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长垣县卫华大道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888662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卫辉市101省道柳庄乡自由路南段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3-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获嘉县安王路污水处理厂南邻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373-458284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办理C3、C4、D、E、F型驾驶证)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100路东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7682009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证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科目一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次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科目二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A型、B型驾照300元/次;申请C型驾照200元/次;申请D型、E型驾照50元/次;申请N、P、M等其他类型车100元/次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科目三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A型、B型驾照250元/次;申请C型驾照150元/次;申请D型、E型驾照60元/次;申请N、P、M等其他类型车120元/次;夜间实际道路驾驶,申请A型、B型驾照100元/次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八、办理流程
1、无驾驶经历:驾培机构信息预录入--公安网业务受理--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学习--预约并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安全文明考试--安全文明教育后领取驾驶证;
2、有驾驶经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业务大厅提交资料、缴费--预约并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安全文明考试--安全文明教育后领取驾驶证。
九、其他说明
1、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2、驾驶证申领业务“一证通考”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业务。
3、对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进行的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一年内可以进行5次,测试满分100分,达到90分合格,合格后测试记录有效期一年。测试记录超过有效期的,重新按照规定进行能力测试。
4、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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