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求助!
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款给张某,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的一套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A.无效的民事行为B....
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款给张某,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的一套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这条题目到底选什么?为什么?求详解!网上搜的就不要贴了〜 展开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这条题目到底选什么?为什么?求详解!网上搜的就不要贴了〜 展开
4个回答
展开全部
1、B,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此题目中明显属于民事行为的第三种中的乘人之危,所以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此题目中明显属于民事行为的第三种中的乘人之危,所以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展开全部
答案:BC
王某乘张某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张某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合同法》54条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王某乘张某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张某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合同法》54条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06-2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bc
乘人之危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B、C,如果是单选的话选C。
协议中有三项权利义务的设定
1.10万元的现金所有权转移请求权
2.一年后加倍偿还的利息请求权
3.三居室住房代偿的抵押设定
1是有效的
2是部分无效的,超过同期同种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无效
3是无效的。这种债务不履行,担保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为法律所禁止。
本法律行为为借款合同行为,物权的担保为从合同行为,法律效力依主合同而定,而借款合同主标的合法,但利息约定过高,之所以出现利息如此之高的情况,是因为张某父亲病危,符合民法通则意见69条关于乘人之危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而根据合同法54条第2款(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乘人之危为无效行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该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单选选C的理由是因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还包括胁迫、欺诈产生的民事行为,与B相比,C显然是最佳答案。
协议中有三项权利义务的设定
1.10万元的现金所有权转移请求权
2.一年后加倍偿还的利息请求权
3.三居室住房代偿的抵押设定
1是有效的
2是部分无效的,超过同期同种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无效
3是无效的。这种债务不履行,担保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为法律所禁止。
本法律行为为借款合同行为,物权的担保为从合同行为,法律效力依主合同而定,而借款合同主标的合法,但利息约定过高,之所以出现利息如此之高的情况,是因为张某父亲病危,符合民法通则意见69条关于乘人之危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而根据合同法54条第2款(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乘人之危为无效行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该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单选选C的理由是因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还包括胁迫、欺诈产生的民事行为,与B相比,C显然是最佳答案。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可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这样不是可以解释成无效的民事行为了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895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呼和浩特草原之歌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合肥云端漫步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