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日常着装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军容风纪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下图)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军容风纪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下图)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2013-06-27
第八十五条 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 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