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购房新规
(一)在拟购房所在区,购房人具有该区户籍(户籍迁入未满24个月的,应在该区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该区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全市范围内,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非本市户籍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二个区域包括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该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条件与第一个区域相似,但只要求户籍或稳定就业地在该区域内,不要求与拟购房所在区严格对应。
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