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毕业生补贴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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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要求,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毕业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完成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博士毕业(出站)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未超过一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3.非公务员和参公编制人员;
4. 2021年8月1日前未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月6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2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
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
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在沈创业的提供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
(一)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博士后经历的须附博士后出站证明,海外博士后须提供我驻外使、
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提供《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人编制证明》(附件2)、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
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3),
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
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
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
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办法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毕业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完成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博士毕业(出站)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未超过一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3.非公务员和参公编制人员;
4. 2021年8月1日前未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月6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2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
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
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在沈创业的提供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
(一)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博士后经历的须附博士后出站证明,海外博士后须提供我驻外使、
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提供《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人编制证明》(附件2)、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
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3),
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
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
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
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办法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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