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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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的优惠政策有如下几个:
(一)财税优惠
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3.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二)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2个会计年度报告)
2、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5件,越多越好)
3、属于认定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4%,3%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新性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1)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①净资产增长率≥35%(9-10分)
②净资产增长率≥25%(7-8分)
③净资产增长率≥15%(5-6分)
④净资产增长率≥5%(3-4分)
⑤净资产增长率≥0(1-2分)
⑥净资产增长率≤0(0分)
(2)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
①销售收入增长率≥35%(9-10分)
②销售收入增长率≥25%(7-8分)
③销售收入增长率≥15%(5-6分)
④销售收入增长率≥5%(3-4分)
⑤销售收入增长率≥0(1-2分)
⑥销售收入增长率≤0(0分)
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8、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财税优惠
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3.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二)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2个会计年度报告)
2、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5件,越多越好)
3、属于认定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4%,3%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新性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1)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①净资产增长率≥35%(9-10分)
②净资产增长率≥25%(7-8分)
③净资产增长率≥15%(5-6分)
④净资产增长率≥5%(3-4分)
⑤净资产增长率≥0(1-2分)
⑥净资产增长率≤0(0分)
(2)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
①销售收入增长率≥35%(9-10分)
②销售收入增长率≥25%(7-8分)
③销售收入增长率≥15%(5-6分)
④销售收入增长率≥5%(3-4分)
⑤销售收入增长率≥0(1-2分)
⑥销售收入增长率≤0(0分)
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8、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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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奖补:广州市:1、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
2、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纳统四上企业,额外补助10万;
3、加计扣除1000万(含)到5000万(不含),额外奖励20万元,5000 万元(含)到1 亿元(不含),额外奖励40万元,1 亿元(含)以上额外奖励70 万元。另外,有的区会有区级奖励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有25%的基础上降低40%
2、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纳统四上企业,额外补助10万;
3、加计扣除1000万(含)到5000万(不含),额外奖励20万元,5000 万元(含)到1 亿元(不含),额外奖励40万元,1 亿元(含)以上额外奖励70 万元。另外,有的区会有区级奖励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有25%的基础上降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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