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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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药店实施GPP认证的自愿性原则,为保障GPP的顺利实施提出参考建议。方法:从实施GPP认证的目的、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公正性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对自愿性原则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药店实施GPP认证的自愿性原则的可行性有待市场验证,但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加大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的力度。关键词:药店;GPP认证;自愿性原则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特别是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地出现了大量的药害事件,如著名的“反应停”事件和“磺胺”事件。大量调查显示,很多药害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药物本身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是由于药物被不合理使用所致。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在西方国家,每用于药物的2美元中,有1美元是用来治疗由于药物不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反应[1]。而目前全球每年1/3的死亡病例即源于此。据WHO估计,我国每年因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不良反应而住院者约250万人次,因此死亡者约20万人,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亿元[2]。因此,制订一项旨在规范药物使用行为的法规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1993年,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PharmaceuticalFederation,FIP)在东京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1997年,在WHO第53届药品制剂会议上,FIP将该规范重新修订,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制订了本国的GPP,随后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也制订了本国的GPP。我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于2003年2月颁布了我国的GPP,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优良药房评议检查标准。
然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颁布GPP的同时即声明,GPP只是一种行业自律性规范,只是为中国药品零售业参与药学服务提供一个竞争性平台。由此可见,我国药店是否进行GPP认证,完全出于自愿。而笔者认为,对我国药店实施GPP认证实行自愿性原则似有不妥。
1自愿性原则存在的问题
1�1自愿性原则与实施GPP认证的目的相悖
世界上所有国家实施GPP认证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规范药物使用行为,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健康,节约医药资源。众所周知,药物是一柄“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则可能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而GPP正是一种保证药物使用得当的规范。世界上很多国家,如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为充分保障本国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一般对国内的药店、医院药房甚至药学教育机构强制实施GPP,或者本国已有很完善的有关药师、医师等健康工作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激励政策,故GPP认证能按自愿性原则进行。而在我国,既没有实施GPP必要的“药师法”和“首要药品目录”等法规、政策,又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此环境下,药店实施GPP认证按自愿性原则进行,很难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1�2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目前在我国,药品零售有3种基本业态:单体药店,约占市场份额的6/10;连锁药店,约占市场份额的3/10(有较强的上升趋势);平价药品超市,约占市场份额的1/10。在这3种业态中,连锁药店由于大多实施了品牌和服务战略,因而最有可能自愿进行GPP认证;而占市场份额6/10的单体药店,特别是乡镇药店,尽管也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但由于人员素质、服务人群、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因素,可能会认为投资GPP没有必要;对于以低成本、低价格战略占领市场的平价药品超市来说,实施GPP认证更缺乏吸引力。随着现代化通讯手段的日益普及和人们对购物便利性要求的提高,网上药店和无店铺的虚拟药店这些新的业态也必然会随之出现。而这种以便利赢得市场的药店,对实施GPP的积极性也会很低,更何况现行GPP根本就没有强制性要求。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按自愿性原则,将很有可能只有连锁药店才有实施GPP认证的积极性;也许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当连锁药店因实施GPP认证而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并被人们认识时,其它业态才可能跟进。但是,要通过自愿实施GPP认证,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则在目前较难实现。
1�3自愿性原则可能导致不公正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对于差异化战略和低成本战略,企业必选其一。药店要实施GPP认证,必然要对硬件和软件特别是人力资源进行投资,认证前、认证中和认证后都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据调查统计,连锁药店和药品平价超市在药品进价上相差无几。因此,连锁药店只能选择服务差异化战略来赢得市场。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消费者在使用时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服务。但是,有两类消费群体对此需求很低:一类是严格价格导向的消费者,如城市的低收入者和农村消费者,价格是影响其消费的最主要因素;另一类是药品信息较充分或有较高知识水平的消费者,他们倾向于将价格“租金”据为己有。《中国药店》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城市中接近30%的购药者表示他(她)们能够读懂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超过80%的内容;而能够读懂60%及以上内容的比例也达58%[3]。对于这些消费者来说,价格比药学服务更重要。因此,复杂的市场情况和消费者的理性价格选择,可能会对为实施GPP认证进行较大投入而得不到相应产出的连锁药店产生激励的负效应。
1�4“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有关法规、政策的缺乏使自愿性原则难以保证
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仅*市场机制那只“看不见的手”,有时并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可能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即“市场失灵”。再者,如“药房法”、“药师法”等规范药店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在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都很完善,这无疑为实施GPP认证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另外,他们的“首要药品目录”也有助于约束药店的药品选择,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节约医药资源。而在我国,上述基本法律、政策缺乏。因此,在我国按自愿性原则实施药店GPP认证,很难进行,即使某些药店通过了认证,其认证后的监管也缺乏力度。
2保障GPP认证在我国顺利实施的建议
2�1出台相关法律
应尽快出台“药房法”、“执业药师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的高度规范药学服务人员的行为,使其必须为自己不适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使药店认识到,即使不实施GPP认证,其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认识到保障公众健康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法律将是药店实施GPP认证的约束性推动力。
2�2颁布优惠政策
应颁布一些优惠政策,以激励药店主动实施GPP认证。如规定,对通过GPP认证的药店,可以优先享有“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甚至可以享有有限期税收优惠,使其真切感受到实施GPP认证的好处。
2�3加强用药知识宣传
应面向大众大力宣传用药安全知识,重点放在宣传药物不合理使用的危害性和药学服务的重要性方面,使公众充分认识到滥用和随意使用药物的危险性,刺激公众对专业化药学服务的需求,从而拉动药店实施GPP认证的积极性。
2�4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督
应构建一个针对药店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疏通药店、公众、协会、政府之间的信息渠道,加强对实施GPP认证的药店服务的监督。重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顾客投诉制度的建设,使GPP认证的实施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公众健康。
3结语
药店实施GPP认证,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所实行的自愿性原则可行性有待市场验证。但无论认证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均应尽快出台“药房法”、“药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有关优惠政策,对公众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的知识,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督。以上几点对推动我国药店实施GPP认证至关重要。
实在不懂这是什么意思!就在网上找了点资料希望对你有点用处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特别是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地出现了大量的药害事件,如著名的“反应停”事件和“磺胺”事件。大量调查显示,很多药害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药物本身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是由于药物被不合理使用所致。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在西方国家,每用于药物的2美元中,有1美元是用来治疗由于药物不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反应[1]。而目前全球每年1/3的死亡病例即源于此。据WHO估计,我国每年因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不良反应而住院者约250万人次,因此死亡者约20万人,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亿元[2]。因此,制订一项旨在规范药物使用行为的法规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1993年,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PharmaceuticalFederation,FIP)在东京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1997年,在WHO第53届药品制剂会议上,FIP将该规范重新修订,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制订了本国的GPP,随后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也制订了本国的GPP。我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于2003年2月颁布了我国的GPP,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优良药房评议检查标准。
然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颁布GPP的同时即声明,GPP只是一种行业自律性规范,只是为中国药品零售业参与药学服务提供一个竞争性平台。由此可见,我国药店是否进行GPP认证,完全出于自愿。而笔者认为,对我国药店实施GPP认证实行自愿性原则似有不妥。
1自愿性原则存在的问题
1�1自愿性原则与实施GPP认证的目的相悖
世界上所有国家实施GPP认证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规范药物使用行为,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健康,节约医药资源。众所周知,药物是一柄“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则可能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而GPP正是一种保证药物使用得当的规范。世界上很多国家,如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为充分保障本国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一般对国内的药店、医院药房甚至药学教育机构强制实施GPP,或者本国已有很完善的有关药师、医师等健康工作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激励政策,故GPP认证能按自愿性原则进行。而在我国,既没有实施GPP必要的“药师法”和“首要药品目录”等法规、政策,又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此环境下,药店实施GPP认证按自愿性原则进行,很难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1�2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目前在我国,药品零售有3种基本业态:单体药店,约占市场份额的6/10;连锁药店,约占市场份额的3/10(有较强的上升趋势);平价药品超市,约占市场份额的1/10。在这3种业态中,连锁药店由于大多实施了品牌和服务战略,因而最有可能自愿进行GPP认证;而占市场份额6/10的单体药店,特别是乡镇药店,尽管也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但由于人员素质、服务人群、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因素,可能会认为投资GPP没有必要;对于以低成本、低价格战略占领市场的平价药品超市来说,实施GPP认证更缺乏吸引力。随着现代化通讯手段的日益普及和人们对购物便利性要求的提高,网上药店和无店铺的虚拟药店这些新的业态也必然会随之出现。而这种以便利赢得市场的药店,对实施GPP的积极性也会很低,更何况现行GPP根本就没有强制性要求。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按自愿性原则,将很有可能只有连锁药店才有实施GPP认证的积极性;也许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当连锁药店因实施GPP认证而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并被人们认识时,其它业态才可能跟进。但是,要通过自愿实施GPP认证,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则在目前较难实现。
1�3自愿性原则可能导致不公正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对于差异化战略和低成本战略,企业必选其一。药店要实施GPP认证,必然要对硬件和软件特别是人力资源进行投资,认证前、认证中和认证后都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据调查统计,连锁药店和药品平价超市在药品进价上相差无几。因此,连锁药店只能选择服务差异化战略来赢得市场。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消费者在使用时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服务。但是,有两类消费群体对此需求很低:一类是严格价格导向的消费者,如城市的低收入者和农村消费者,价格是影响其消费的最主要因素;另一类是药品信息较充分或有较高知识水平的消费者,他们倾向于将价格“租金”据为己有。《中国药店》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城市中接近30%的购药者表示他(她)们能够读懂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超过80%的内容;而能够读懂60%及以上内容的比例也达58%[3]。对于这些消费者来说,价格比药学服务更重要。因此,复杂的市场情况和消费者的理性价格选择,可能会对为实施GPP认证进行较大投入而得不到相应产出的连锁药店产生激励的负效应。
1�4“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有关法规、政策的缺乏使自愿性原则难以保证
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仅*市场机制那只“看不见的手”,有时并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可能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即“市场失灵”。再者,如“药房法”、“药师法”等规范药店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在欧洲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都很完善,这无疑为实施GPP认证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另外,他们的“首要药品目录”也有助于约束药店的药品选择,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节约医药资源。而在我国,上述基本法律、政策缺乏。因此,在我国按自愿性原则实施药店GPP认证,很难进行,即使某些药店通过了认证,其认证后的监管也缺乏力度。
2保障GPP认证在我国顺利实施的建议
2�1出台相关法律
应尽快出台“药房法”、“执业药师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的高度规范药学服务人员的行为,使其必须为自己不适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使药店认识到,即使不实施GPP认证,其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认识到保障公众健康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法律将是药店实施GPP认证的约束性推动力。
2�2颁布优惠政策
应颁布一些优惠政策,以激励药店主动实施GPP认证。如规定,对通过GPP认证的药店,可以优先享有“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甚至可以享有有限期税收优惠,使其真切感受到实施GPP认证的好处。
2�3加强用药知识宣传
应面向大众大力宣传用药安全知识,重点放在宣传药物不合理使用的危害性和药学服务的重要性方面,使公众充分认识到滥用和随意使用药物的危险性,刺激公众对专业化药学服务的需求,从而拉动药店实施GPP认证的积极性。
2�4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督
应构建一个针对药店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疏通药店、公众、协会、政府之间的信息渠道,加强对实施GPP认证的药店服务的监督。重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顾客投诉制度的建设,使GPP认证的实施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公众健康。
3结语
药店实施GPP认证,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所实行的自愿性原则可行性有待市场验证。但无论认证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均应尽快出台“药房法”、“药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有关优惠政策,对公众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的知识,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督。以上几点对推动我国药店实施GPP认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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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北京金瑞博提供
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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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现场检查时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现场检查中避免的做法
竭力渲染企业的“优秀”做法,搪塞差和不足之处;
不接受任何批评,固执己见,轻视检查人员意见;
尽可能少说话,不回答问题;
一问三不知,不清楚之处用方言搪塞;
高谈阔论,纠缠问题拖延时间;
对问题百般辩解,拒不承认。
二、其他事宜
接待准备工作(包括接待人员、住宿、车辆和就餐安排等);
明确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参加人员;
确定检查路线;
现场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软件时总体协调人及各部门联络员。(摘自《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战操作指南》)
个人博客: http://blog.sina.com.cn/clockloverhttp://hi.baidu.com/%D2%C0%C3%D7%B5%C4%CC%EC%BF%D5123
一、现场检查中避免的做法
竭力渲染企业的“优秀”做法,搪塞差和不足之处;
不接受任何批评,固执己见,轻视检查人员意见;
尽可能少说话,不回答问题;
一问三不知,不清楚之处用方言搪塞;
高谈阔论,纠缠问题拖延时间;
对问题百般辩解,拒不承认。
二、其他事宜
接待准备工作(包括接待人员、住宿、车辆和就餐安排等);
明确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参加人员;
确定检查路线;
现场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软件时总体协调人及各部门联络员。(摘自《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战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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