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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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02a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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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面部、耳廓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适用本罪名第1条第(3)项确定量刑起点的情形除外);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河间市人民法院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kxl8275243

2016-02-1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kxl8275243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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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省第二警校毕业,从事管教工作13年,后从事政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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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颧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是人为伤害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最终以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
  法律依据: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5.5程度分级:
  5.2.4 轻伤二级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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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域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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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域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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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面部、耳廓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适用本罪名第1条第(3)项确定量刑起点的情形除外);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hjsfy.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5"target="_blank"title="河间市人民法院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河间市人民法院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5%B1%B1%E8%A5%BF%E7%9C%81%E9%AB%98%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20%E3%80%8A%E5%85%B3%E4%BA%8E%E5%B8%B8%E8%A7%81%E7%8A%AF%E7%BD%AA%E7%9A%84%E9%87%8F%E5%88%91%E6%8C%87%E5%AF%BC%E6%84%8F%E8%A7%81%E3%80%8B%E5%AE%9E%E6%96%BD%E7%BB%86%E5%88%99/14590635"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百度百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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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x1516
2018-06-0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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顴骨骨折是轻伤害,还是轻微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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