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试题及答案(1)

 我来答
亮亮爱读书2333
2023-01-25 · TA获得超过39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899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75.8万
展开全部
  1、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一年的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下述请求,其中哪些请求能够成立?
  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C、请求甲提前还款
  D、请求甲提供担保人
  答案:ABD
  解析:当担保物汽车被损毁之后,获得保险金5万,属于代位物,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提存,当作为代位物的保险金不足以让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时候,可以责令提供新的担保,故ABD正确。
  2、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陈某以自己的BMW新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车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车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E、如果未经贺某的同意转让,则转让合同无效
  F、在需要谢某通过行使涤除权才能保留汽车所有权的情况下的抵押权一定是登记了的抵押权。
  答案:ABDF
  解析:这是对于物权法191条的考察,在设定抵押之后,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因此,AB正确。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有效地,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对,E错。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有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错。谢某需要涤除的情形意味着贺某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一定是登记了的抵押权,F对。
  3、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
  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
  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有甲公司承担
  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
  解析:本题中,登记的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发生之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之后,租赁关系被打破,故A错,D对;破了租赁之后,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如果抵押人曾经书面告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承担,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故C错,本题中没有说明书面告知的情况,因此,认为没有告知故B正确。
  4、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4-96题。
  (1)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2)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1)D
  解析:当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时候,都登记的依照时间先后,都没有登记的平等受偿,有登记的有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故选D。
  (2)BC
  解析:本题中,租赁发生在登记的抵押权之前,因此,抵押权实现之后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故B对;根据题目交代的信息,抵押权人已经开始行使抵押权,因此,可以收取孳息,请求抵押权人将租金交给自己以优先受偿,C对D错。
  5、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答案:BD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77条,当只有一个抵押权存在时,当抵押权人成为所有权人时,抵押权消灭;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顺位在先得抵押权人成为所有人时,抵押权不消灭可以对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故选BD。
  6、甲企业与乙银行约定,未来三年(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号),每月甲向乙借款1000万,总额不超过3.6亿元。丙以其高级大酒店一幢设定抵押。2007年1月,丙向丁银行借款,又以其高级大酒店设定抵押4000万。2007年2月,经过丙的同意之后,甲乙协定,将期限延至2009年4月30日,预计总额为4亿。三年后,甲欠乙余额3.8亿元,到期不能偿还。拍卖该高级大酒店,得4亿元。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的抵押权是额抵押,债权的发生在抵押权设定之后
  B、2007年2月甲乙之间的变更额的协定无效
  C、本案中乙银行可以在3.8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D、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则自额抵押设定后两年视为债权确定
  答案:AD
  解析:本题先设定抵押担保未来债权,显然是额抵押,A对;在额抵押设定之后,变更额的约定是有效的,只不过这种变更不能对抗在此之前设定的抵押权,B错;由于在额抵押设定之后,丙向丁银行借款,有设定了4000万新的抵押权,因此,后来对于额的变更不能对抗新设定抵押权,乙银行只能在3.6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C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债权的期限,则自额抵押设定之后,两年视为债权确定,D正确。
  7、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如果该抵押权如果没有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登记但仍然不能对抗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买受人
  D、乙无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D
  解析:浮动抵押抵押物就是不特定,故A错;此种抵押权非常特殊,不办理登记登记也能设立,但是根据物权法189条规定,是强制登记,最重要的是要记住,浮动抵押登记了的情况下,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受人。故选CD。
  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中没有担保物权存在,因为标的是不动产,不可能是留置和质押,而不动产设抵押又必须登记,题目中没有说登记,因此没有权利优先受偿。选D。
  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由于丙的原因导致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的,是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故A对B错;造成质物损毁的灭失的,质权人要进行赔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质物损毁的构成侵权,可以直接找第三人索赔,CD正确。
  10、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A、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出质的,适用质权的善意取得
  B、甲委托乙办理房屋产权证,乙*以后又以房屋向丙出质,丙不知乙无处分权,故可以行使质权
  C、甲向乙借款,约定用自己的一头牛做质押,后来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头驴交给乙,乙接受,则设定了质押权不是牛
  D、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某文物花瓶质押,乙由于承包丙的企业,承包费3万元,遂以甲的花瓶转质押给丙,谁知花瓶被损坏,则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设立质权只能是动产,因此AB错误;约定质物与实际交付的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C对;D选项属于转质,对于质物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赔偿,对。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