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题

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 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乙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请问 乙应否对甲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展开
 我来答
jusgl
2013-06-28 · TA获得超过76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407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361万
展开全部

乙应当对甲的损失负责

 

首先,判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1. 乙具有欺诈的意图和行为,在明知牛有病的情况下,故意作出牛无病的虚假陈述。

  2. 甲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与甲的欺诈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甲在认识层面上,对牛是否有病是不清楚的;在决定层面上,促成其购买的原因有二个,一是乙的无病的陈述,二是价格便宜;所以乙的虚假陈述与甲的购买决定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3. 法律的价值判断。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乙的欺诈行为,法律是持否定态度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欺诈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对于甲贪图便宜的心态,法律是不否定的,因为任何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但与此同时,甲是否尽到了理性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甲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呢?甲的注意义务的界限就是询问乙否牛有病,在乙做出了牛无病的陈述时,甲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为民法的诚信原则要求乙应当作出与事实相符的陈述。

综上,在乙具有欺诈的行为,甲又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构成了欺诈,因此,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甲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双方各自返还。案例中未提到甲对牛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就排除了这一情形,因此,对甲的损失,乙应当负责,但合同撤销后的处理,还涉及其他问题,如利息、甲使用牛三个月、还可能有甲为牛治病支出的费用等等,因为案例中未给出相关信息,所以无法深入分析,但最主要的处理是乙返还500元,甲返还死牛。

 

其次,可撤销合同,应当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为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因此,三个月的约定不影响甲的撤销权的行使。

 

BTW:这是司法考试的题吗?作为司法考试的卷四的案例分析的话,这题明显不够格啊。做为卷三的一个不定项选择还差不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